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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杨少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杨少博,赵显晴,杨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盘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少博,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赵显晴,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杨建伟,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4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少博、赵显晴、杨建伟履行义务1238258元(含执行费1430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杨少博、赵显晴、杨建伟的银行存款123825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23825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