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房崇霞、李春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崇霞,李春荣,房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11号之一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行长。被申请人:房崇霞,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李春荣,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房业杰,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崇霞、李春荣、房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执保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1日依法对被申请人房业杰名下银行账户15×××41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