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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樟树市康明眼镜店与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樟树市康明眼镜店,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保141号申请人:樟树市康明眼镜店,住所地:樟树市府桥路**号(江南华城国际公寓)*栋*层*****号。被申请人: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夏。申请人樟树市康明眼镜店与被申请人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樟树市康明眼镜店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4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樟树市康明眼镜店以保单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樟树市康明眼镜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阳兔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