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先晋升与胡永明、胡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晋升,胡永明,胡吉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362号原告:先晋升,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告:胡永明,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告:胡吉昌,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原告先晋升与被告胡永明、胡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先晋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晋升的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先晋升撤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已减半),由原告先晋升负担。审判员 苏朝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