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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与叶发盛、邹良碧、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叶发盛,邹良碧,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地址:四川省德昌县清泉西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MA62H09H9D。负责人:王大国,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靖,男,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叶发盛,男,汉族,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邹良碧,女,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建,公司董事长。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龙爪塔E幢安置房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8239405-0。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发盛、邹良碧、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发盛、邹良碧、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叶发盛、邹良碧、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叶发盛、邹良碧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银行没有存款,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勇审判员 张选智审判员 胡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光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