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1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魏华林、冯桂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华林,冯桂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华林,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冯桂彬,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魏华林与冯桂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冯桂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魏华林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划拨了冯桂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7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虽然冯桂彬尚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冯桂彬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军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