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民初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明霜与张利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霜,张立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850号之一原告:李明霜,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伟,男,194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张立春,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侴喜金,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明霜与被告张利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0月31日、2017年5月25日两次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霜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审 判 长 宫立军代理审判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林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邢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