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04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天晴防水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天天晴防水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181号原告: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泰州路568号。法定代表人:于桂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越,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天晴防水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松金公路9328号1幢。法定代表人:马水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天晴防水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依法减半收取1570元,财产保全费1230元,合计2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郁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陶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