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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4行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诉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行保3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住所:甘肃省康县城关镇中街4号。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县,农民。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被申请人李某立即停止在康县望关镇街道申请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建设施工的行为。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李某立即停止在康县望关镇街道申请人拥有的康国用(2008)第088号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建设施工的行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吕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吕进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