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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杰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金德全、重庆逸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杰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金德全,重庆逸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698号原告:重庆杰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村团仓社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800XL。法定代表人:李海瑶,重庆杰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金德全,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逸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县坝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54289436C。法定代表人:金明亮,重庆逸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杰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德全、重庆逸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杰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杰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杰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交纳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