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王昌韦、刘艮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王昌韦,刘艮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西路64号。负责人:陶成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民霞,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寿宏,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王昌韦,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刘艮花,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王昌韦、刘艮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6元,减半收取2,883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1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厉荣媛人民陪审员  陈传慧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