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山诉被告单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689号原告:王庆山,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某县被告:单长海,男,42岁,汉族,住黑龙江省某县原告王庆山诉被告单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00元,减半收取547.50元,由原告王庆山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殿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小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