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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宏伟、解娜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宏伟,解娜娜,白开宇,白红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2民初1517号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井长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亚涛,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小孟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张宏伟,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解娜娜(系被告张宏伟之妻),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身份住址同上。被告:白开宇,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白红伟,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州农商行)与被告张宏伟、解娜娜、白开宇、白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亚涛,被告张宏伟暨被告解娜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白开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红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兖州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宏伟、解娜娜偿还借款62180.4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2.白开宇、白红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张宏伟、解娜娜、白开宇、白红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4日,兖州农商行与张宏伟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张宏伟向兖州农商行借款79000元。借款时解娜娜与张宏伟系夫妻关系。同日,兖州农商行与白开宇、白红伟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至2017年3月31日,张宏伟仍欠本金62180.42元及利息。为维护兖州农商行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张宏伟、解娜娜、白开宇对借款及担保事实无异议,承认兖州农商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白红伟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宏伟、解娜娜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180.42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白开宇、白红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白开宇、白红伟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张宏伟、解娜娜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张宏伟、解娜娜、白开宇、白红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卫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