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申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丽、大庆市医疗保险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丽,大庆市医疗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1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丽,女,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吕士权,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庆市医疗保险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7号。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亚芹,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杜宝娜,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丽因诉被申请人大庆市医疗保险局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行终1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6)黑06行终155号行政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柏 坤审 判 员 皇甫延玉审 判 员 赵 良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宋 英 杰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第七十七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