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齐河县贯通管业门市部与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大魏村民委员会、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河县贯通管业门市部,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大魏村民委员会,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范新,魏金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3583号原告:齐河县贯通管业门市部经营者:宋才学,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业民,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大魏村民委员会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范新,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齐河县。第三人:魏金祥,男,汉族,60岁,住齐河县原告齐河县贯通管业门市部诉被告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大魏村民委员会、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范新、第三人魏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河县贯通管业门市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河县贯通管业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1元,减半收取895.5元,由原告齐河县贯通管业门市部负担。(退895.5元)审 判 长 纪 凯审 判 员 张玉兰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