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湘阴县名都娱乐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湘阴县名都娱乐城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初123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号“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6R。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叔清,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阴县名都娱乐城,经营场所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商业中心**栋第*层。经营者蒋勇。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名都娱乐城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大德文化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湘阴县名都娱乐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7元,减半收取计1373.5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闾开海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