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村支行与罗潇、吴清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村支行,罗潇,吴清秀,罗俊煜,罗春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337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村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负责人:罗赛兰,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斯枫,男,汉族,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罗潇,男,汉族,28岁,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吴清秀,女,汉族,27岁,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罗俊煜,男,汉族,63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罗春霞,女,汉族,38岁,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村支行与被告罗潇、吴清秀、罗俊煜、罗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村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村支行以其与罗潇、吴清秀、罗俊煜、罗春霞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村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623元,减半收取3311.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81.5元,由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村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林振铭审 判 员 吴广宇人民陪审员 王源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丽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