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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8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甫彪与李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甫彪,李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448号原告:王甫彪,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被告:李有,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王甫彪与李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甫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甫彪撤诉。案件受理费393.75元,减半收取计196.88元,由王甫彪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丽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