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8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甫彪与李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甫彪,李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448号原告:王甫彪,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被告:李有,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王甫彪与李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甫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甫彪撤诉。案件受理费393.75元,减半收取计196.88元,由王甫彪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丽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