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惠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17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庙沟村。被执行人惠延虎,男,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期。王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王华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案件款支付完毕,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