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2048号原告:赵某1,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被告:赵某2,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被告赵某2到庭参加诉讼。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赵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依法负担;3、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赵某3。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6年7月5日起诉与被告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被告赵某2辩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离婚;二、婚生男孩赵某3跟随被告生活,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赵某3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900元,于每月25日前付清;原告可于每周末探望赵某3,被告应当予以配合;三、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对外产生的债务各自承担;五、双方再无其它任何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訾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