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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黄景湘与黄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湘,黄勤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999号原告:黄景湘,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勤荣,男,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黄景湘与被告黄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黄景湘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景湘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景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景湘负担。审判员  黄顺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池璘玲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