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黄景湘与黄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湘,黄勤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999号原告:黄景湘,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勤荣,男,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黄景湘与被告黄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黄景湘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景湘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景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景湘负担。审判员 黄顺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池璘玲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