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汤松辉与方秋恋、方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松辉,方秋恋,方春生,陈若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917号原告:汤松辉,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强,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江滨,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方秋恋,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光,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方春生,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陈若凤,女,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汤松辉与被告方秋恋、方春生、陈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汤松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秋恋于2017年6月2日当庭偿还汤松辉借款11000元,双方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汤松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松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汤松辉负担。审判员 方建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育玲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