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50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陵县昌元印刷有限公司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陵县昌元印刷有限公司,李玉梅,徐昌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50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南陵县昌元印刷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李玉梅,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徐昌来,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陵县昌元印刷有限公司、李玉梅、徐昌来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南陵县昌元印刷有限公司、李玉梅、徐昌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陵县昌元印刷有限公司、李玉梅、徐昌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6年4月11日以(2015)南执字第015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陵县昌元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创业园厂房内的机械设备(钉箱机一台、半自动平压平模切机一台、切纸机一台、自动捆绑机一台、三相电力稳压器一台、对开单色胶印机一台、高精度立式覆膜机一台、端面磨刀机一台、变压器250KVA一台、贴角机一台、热敏计算机直接制版系统一套、三色水墨半自动印刷切槽机一台、印刷机集尘器一台、打包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南陵县昌元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创业园厂房内的机械设备(钉箱机一台、半自动平压平模切机一台、切纸机一台、自动捆绑机一台、三相电力稳压器一台、对开单色胶印机一台、高精度立式覆膜机一台、端面磨刀机一台、变压器250KVA一台、贴角机一台、热敏计算机直接制版系统一套、三色水墨半自动印刷切槽机一台、印刷机集尘器一台、打包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