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桂荣与田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荣,田振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777号原告:赵桂荣,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开鲁县,现住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田振刚,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赵桂荣与被告田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桂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振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桂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田振刚偿还欠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6年6月22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2日,被告在我处借款10000.00元,借款时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并给我出具借据一张。后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至今未还。被告田振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2日,被告田振刚在原告赵桂荣处借得人民币10000.00元整,约定该款按月利率15‰计息,没有约定偿还期限。此款至今未给付。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原告所举的借条一枚及证人包某的证言,因内容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实的是原告主张的事实,故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成立有效,原告依据该合同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没有约定偿还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振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桂荣借款10000.00元,同时支付此款自2016年6月22日至实际给付日期间的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元由被告田振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清雪人民陪审员 邢宝恒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贾探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