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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勇与吴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吴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8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吴磊。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鲁1329执8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磊所有的汽车二辆,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磊所有的汽车二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