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云朋、唐万新、宋岩、张宇盗窃、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朋,唐万新,宋岩,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刑初9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云朋,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被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抢夺罪,于2016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唐万新,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抢夺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被告人宋岩,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现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宇,男,199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朋、唐万新犯盗窃罪,张云朋犯抢夺罪,被告人宋岩、张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聂靖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朋、唐万新、宋岩、张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云朋于2016年6月19日晚,在九台区福星小区将贺某停放在E2栋楼下的红色豪爵125-7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宋岩明知该摩托车系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经物价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张云朋伙同唐万新于2016年6月22日晚,先后两次窜入九台区团结街君悦宾馆一楼马某家手机店内盗窃手机20余部。后被告人张宇、宋岩明知手机系盗窃所得而帮助销售。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923元。被告人唐万新于2016年7月1日晚,在九台市团结街天伦宾馆附近,分别将于洪水的×××轿车、张义军的×××号轿车玻璃砸碎,并钻入车内实施盗窃。被告人唐万新在张义军车内窃得人民币500元,在于洪水车内未窃得财物。被告人张云朋伙同唐万新于2016年7月3日17时许,在九台区南山公园吊桥附近,将高作林停放在路旁的×××号轿车玻璃打裂欲进入车内实施盗窃时,因怀疑被他人发现逃离现场。被告人张云朋伙同唐万新于2016年7月3日20时许,在九台区南山公园吊桥附近,以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为目的分别将张大勇、万洪武停放在路旁的×××号轿车、×××号轿车玻璃打碎,后被告人唐万新钻入×××号轿车内实施盗窃时被车主万洪武当场抓获,被告人张云朋趁机逃跑。被告人张云朋伙同唐万新于2016年6月22日21时许,驾驶摩托车在九台区三道街大桥外语胡同内,趁李某1不备从后面将其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800余元。被告人唐万新于2016年7月2日18时许,在九台区南山街西桥公园路口附近,趁张立辉不备从后面将其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被告人张云朋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7月20日19时40分,驾驶摩托车在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与泰来街交汇处东南角,趁谷春艳不备,从后面将其单间背包抢走,在抢夺过程中包内的钱包和手机掉落。被告人张云朋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7月20日20时18分,驾驶摩托车在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百脑汇门前,趁被害人李某2不备,从后面将其背包抢走,包内有现金88元、三星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背包价值人民币250元,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云朋、唐万新、宋岩、张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云朋、唐万新、宋岩,张宇的供述;被害人李某1、贺某、马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云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乘人不备,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张云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被告人唐万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唐万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岩、张宇明知物品为他人犯罪所得而帮助销售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宋岩、张宇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云朋、被告人唐万新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云朋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云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二、被告人唐万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三、被告人宋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四、被告人张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五、被告人张云朋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六、责令被告人张云朋、唐万新、宋岩、张宇退赔被害人经某(其中被告人张云朋、宋岩退赔贺某一千二百元、被告人张云朋、唐万新、宋岩、张宇退赔马某五千九百二十三元、被告人唐万新退赔张义军五百元、被告人张云朋、唐万新退赔李某1八百元、被告人唐万新退赔张立辉一千元、被告人张云朋退赔李某2八百三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曲 燕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