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曾皓阳与杨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皓阳,杨彬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1312号原告曾皓阳,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委托代理人张育涛,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庆习,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彬彬,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原告曾皓阳诉被告杨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曾皓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皓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皓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皓阳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权审 判 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滑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