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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荣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24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荣林,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周荣林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3月1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荣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并依法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荣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周荣林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松汾公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邱舍路口处时,撞击沿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实施左转弯的由被害人黄某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被害人黄某1死亡。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荣林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周荣林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周荣林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周荣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荣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荣林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从宽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荣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周荣林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松汾公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邱舍路口处时,撞击沿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实施左转弯的由被害人黄某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被害人黄某1死亡。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荣林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周荣林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周荣林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顾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3日晚7点多我驾驶小型轿车沿松汾公路由北向南开到邱舍路口时,看到前面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看到一个女的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好像伤的很厉害,我就报了110,我报好警后我就走了。事故经过没有看见。2、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3日晚上我在屯溪花园家里给我孙子办满月酒,周荣林吃到七点不到一点,客人结束都回家了,周荣林说他走回家,车子不开了,当天晚上,朋友打我电话说周荣林开车出事故了。吃饭时周荣林喝了红酒。3、证人黄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母亲是黄某1,出事故那天晚上交警用我母亲的电话通知我才知道我母亲出事故了。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周荣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安全驾驶能力缺失,超速行驶,是本起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1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还有发破案经过、接处警信息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尸检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荣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荣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荣林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荣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先行羁押的3天已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炳红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佳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