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5执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木乃拉哈与甘洛大桥矿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乃拉哈,甘洛大桥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木乃拉哈,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甘洛大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乌史大桥乡。法定代表人:王顶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34民终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甘洛大桥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洛大桥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甘洛大桥矿业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8180120001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44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尹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黎朝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