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朱建宁与温平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宁,温平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870号原告:朱建宁,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温平利,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朱建宁与被告温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汤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芊骅书 记 员 赵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