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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向家胜、熊名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家胜,熊名秀,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向家胜,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熊名秀(向家胜之母),女,193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帆,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家胜、熊名秀与被执行人杨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家胜、熊名秀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杨帆应赔付向家胜、熊名秀68258.79元,向家胜、熊名秀只要杨帆赔偿40000元,下余表示放弃。向家胜、熊名秀同意杨帆分二期履行,于2017年6月30日付3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付10000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28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俐雄审判员  陈宗银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毛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