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台州华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华友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620号原告:台州华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十塘。法定代表人:李贵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兴,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法定代表人:王文吉,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华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华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华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18元,由原告台州华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徐淑淇?PAGE??PAGE*MERGEFORMAT?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