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泽文与沈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文,沈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875号原告:李泽文,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沈宜华,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李泽文与被告沈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李泽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泽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35元,由原告李泽文负担。审判长 张星辉审判员 邱烨强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聂婉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