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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泽文与沈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文,沈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875号原告:李泽文,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沈宜华,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李泽文与被告沈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李泽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泽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35元,由原告李泽文负担。审判长  张星辉审判员  邱烨强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聂婉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