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肖丽萍与周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萍,周仕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18号原告:肖丽萍,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周仕芳,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肖丽萍与被告周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肖丽萍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丽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计642元,由原告肖丽萍负担。审 判 长 廖 栩人民陪审员 唐生荣人民陪审员 伍超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