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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建文与北京云祥红涛水泥制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文,北京云祥红涛水泥制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760号原告:周建文,男,1971年9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告:北京云祥红涛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窑上村村西路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张红涛,经理。原告周建文诉被告北京云祥红涛水泥制品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周建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建文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牛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