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建文与北京云祥红涛水泥制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文,北京云祥红涛水泥制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760号原告:周建文,男,1971年9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告:北京云祥红涛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窑上村村西路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张红涛,经理。原告周建文诉被告北京云祥红涛水泥制品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周建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建文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牛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