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4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韦仕宏与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仕宏,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4民初200号原告:韦仕宏,男,1993年1月6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住融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美昌,男,1968年3月7日出生,壮族,住融安县。系原告韦仕宏父亲。被告: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生路柳邕农贸综合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熊仕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楠,广西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仕宏与被告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仕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韦仕宏负担。审 判 长  黄秀红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廖 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