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水华与徐春华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水华,徐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49号被执行人张水华,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春华,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水华与被执行人徐春华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春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水华发现被执行人徐春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