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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峰与李向东、衡阳华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娜、陈红新、湖南省冷水江市永博同兴运输有限公司、娄底市金惠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李向东,衡阳华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娜,陈红新,湖南省冷水江市永博同兴运输有限公司,娄底市金惠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4号原告:刘峰,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李向东,男,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衡阳华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松梅村花叶塘组18号。法定代表人:刘福华。被告:李娜,女,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告:陈红新,男,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湖南省冷水江市永博同兴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杨雄文。被告:娄底市金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北路高溪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凡雄光。原告刘峰与被告李向东、衡阳华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娜、陈红新、湖南省冷水江市永博同兴运输有限公司、娄底市金惠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刘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峰负担。审判员  刘湘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