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泽华与黄建忠、廖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华,黄建忠,廖苏兰,黄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523号原告:何泽华,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黄建忠,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廖苏兰,女,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黄俊,男,1990年4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何泽华诉被告黄建忠、廖苏兰、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何泽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3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炜晟人民陪审员 黄慧梅人民陪审员 陈仕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