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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泽华与黄建忠、廖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华,黄建忠,廖苏兰,黄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523号原告:何泽华,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黄建忠,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廖苏兰,女,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黄俊,男,1990年4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何泽华诉被告黄建忠、廖苏兰、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何泽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3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炜晟人民陪审员  黄慧梅人民陪审员  陈仕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