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7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37民初31号原告: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189号1栋。法定代表人:潘庆彪,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潼,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38号智方大楼103。法定代表人:张西涛,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951668.24元人民币范围内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原告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其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所投保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提供的都邦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批准,保险保单内容齐备,保全风险可控,符合担保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951668.24元人民币范围内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青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