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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尚红亮与李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红亮,李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172号原告:尚红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星麟,庆阳市西峰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逵。原告尚红亮与被告李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尚红亮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红亮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红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1486元,减半收取计5743元,由尚红亮负担。审 判 长  徐 啸人民陪审员  徐军明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丑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