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尚红亮与李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红亮,李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172号原告:尚红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星麟,庆阳市西峰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逵。原告尚红亮与被告李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尚红亮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红亮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红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1486元,减半收取计5743元,由尚红亮负担。审 判 长 徐 啸人民陪审员 徐军明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丑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