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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上海某某公司与西安某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某某公司,西安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储某某,该公司经理。关于上海某某公司与西安某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某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某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公司对本案剩余债权及迟延履行利息明确予以放弃,并申请本院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执5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