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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行、师香莉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行,师香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行,住所地邢台市。负责人:李玉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闫中祥,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师香莉,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师香莉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204.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车辆、房产、工商、银行、证券等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师香莉名下有一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目前尚不能处置。本案标的为29204.36元,根据《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的规定,本院不宜对其名下房产进行超标的查封,目前被执行人师香莉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有关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且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只作为本案结案依据,不得作为银行核销和其他有关单位记账依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路军代理审判员  赵建廷代理审判员  曲耀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