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曹金祥、张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祥,张奎,张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279号申请执行人:曹金祥,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奎,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素芳,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金祥与被告张奎、张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奎在车辆管理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为闽F×××××,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告张奎、张素芳其余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工商部门、国土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