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万传与张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传,张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376号原告:张万传。被告:张志平。原告张万传与被告张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万传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张万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传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万传负担。审判员 肖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云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