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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万传与张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传,张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376号原告:张万传。被告:张志平。原告张万传与被告张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万传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张万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传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万传负担。审判员 肖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云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