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彬斌与丁忠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彬斌,丁忠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120号原告:吴彬斌,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张发成,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忠德,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吴彬斌与被告丁忠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毛效龙独任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彬斌撤回对被告丁忠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彬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毛效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梦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