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8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吕春梅、张玉凤、李娟、李忠魁、李海明、李忠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吕春梅,张玉凤,李娟,李忠魁,李海明,李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三段18号法定代表人刘丽云。被执行人吕春梅,女,汉族,1981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被执行人张玉凤,女,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被执��人李娟,女,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被执行人李忠魁,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被执行人李海明,男,汉族,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被执行人李忠勇,男,汉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吕春梅、张玉凤、李娟、李忠魁、李海明、李忠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兴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兴证执字第8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吕春梅等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兴证执字第82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琪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