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宗华、乔北田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宗华,乔北田,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董宗华,男,1953年5月7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乔北田,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唐訾路。法定代表人:刘仁学,局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乔北田、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2014)岱民再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已交付过付款15680元,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再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对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成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