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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宗华、乔北田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宗华,乔北田,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董宗华,男,1953年5月7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乔北田,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唐訾路。法定代表人:刘仁学,局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乔北田、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2014)岱民再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已交付过付款15680元,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再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对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成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