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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监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兴德与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提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兴德,蒋金秀,王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89号申请执行人:于兴德,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蒋金秀,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王素金,女,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4)宽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于兴德与被执行人蒋金秀、王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有相关联执行案件,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4)宽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于兴德与被执行人蒋金秀、王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常 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