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尹相标、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相标,王帅,徐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905号申请人:尹相标,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录田,法律工作者,临沂临港团林法律服务所。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王帅,男,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徐萍,女,汉族,城镇居民。申请人尹相标与被申请人王帅、徐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萍名下一辆车牌号为鲁Q-×××××的小型面包车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尹相标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20000元的存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徐萍名下一辆车牌号为鲁Q-×××××的小型面包车予以保全。期限自2017年6月日至2019年6月日。案件受理费963元,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尹相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维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兰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