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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尹相标、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相标,王帅,徐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905号申请人:尹相标,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录田,法律工作者,临沂临港团林法律服务所。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王帅,男,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徐萍,女,汉族,城镇居民。申请人尹相标与被申请人王帅、徐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萍名下一辆车牌号为鲁Q-×××××的小型面包车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尹相标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20000元的存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徐萍名下一辆车牌号为鲁Q-×××××的小型面包车予以保全。期限自2017年6月日至2019年6月日。案件受理费963元,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尹相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维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兰洋 更多数据: